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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备案登记 |
备案依据 |
国务院《旅行社条例》;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备案条件 |
(一)服务网点(门市部)业务范围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二)服务网点(门市部)应当设在设立社所在地的市行政区划内,且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其面积和设施、设备应当满足招徕、咨询服务的需要。 (三)服务网点(门市部)的名称由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门市部”三部分构成。 |
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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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服务网点(门市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二)设立社在完成服务网点(门市部)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服务网点(门市部)所在地旅游局备案,经所在地旅游局同意后报市旅游局备案。 (三)受理备案的市旅游局收到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进行备案登记后,向设立社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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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备案登记表》。 (二)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服务网点(门市部)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服务网点(门市部)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五)服务网点(门市部)员工的劳动合同。 以上备案材料一式2份,应尽量提交原件,如为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
备案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
《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备案登记表》 见附件 |
咨询电话 |
0751-8891005 |
受理部门 |
韶关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