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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旅游局、各旅行社:
国家旅游局为落实《旅游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规定,已于2013年9月26日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有关修改内容如下:
1.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在《旅游法》实施后,缴纳数额、存入方式等仍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执行,使用范围除执行《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外,增加《旅游法》第三十一条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内容。
2.新办法在保留旧办法整体结构及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在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附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中增加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紧急救助费用的内容,新增加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两个附件。
为加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现将修改后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5、 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
韶关市旅游局
2016年3月2日